党建工作
SUB MENU- >>专题教育--十九大专栏
- >>群团活动
互动调查
SUB MENU关于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及法律行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及《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江桥水、修河柘林水库(巾口乡、柘林镇行政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已经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1.江桥水管理范围划定
有堤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管理范围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无堤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
2. 修河柘林水库(巾口乡、柘林镇行政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以柘林水库设计移民迁移线为河道管理范围线。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等(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5、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