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庐西管发〔2025〕21号 关于印发《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5-10 来源:

庐西管发〔2025〕21

关于印发《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直部门、驻区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16日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资源,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实施,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划设计方案是指房屋建筑类、基础设施类和市政线性类等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建筑设计,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凡在实管区(柘林镇、巾口乡行政区域)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均需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如游客中心、酒店、餐饮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水电设施等)、需使用建设用地的景点建设(如观景台、亭榭等)以及其他与风景区发展相关的建设项目。

位于武宁县与永修县共同管理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选址与规划设计方案报送至风景区管委会进行合规性审查,在征得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报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根据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风景区管委会审批。

第二章    内容标准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履行“专家评审、公众参与、集体决策”程序,确保建设项目与风景区的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文化内涵相协调。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应达到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应与风景区的功能分区和发展定位相契合。

2.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对风景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的保护,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建设活动对风景区的负面影响最小化。例如,对施工过程中的植被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等提出具体措施。

3.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如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要求,项目建设应满足环保排放标准等。

4.建设项目的交通组织、游客服务设施等应与风景区的游客容量和接待能力相适应,保障游客的游览安全与体验质量。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以下标准:

1.规划设计方案中的相关平面布置图则须在实测地形图上绘制并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方案编制深度参照《九江市自然资源局规划方案阶段文本内容及编排顺序》执行,技术规范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版)》等有关文件执行。

2.建筑设计标准:建筑物的外观造型、色彩、材质等应与风景区的整体风格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建筑高度应符合风景区规划中的限高要求,避免对景观造成遮挡。例如,在以自然风光为主的风景区,建筑风格应简洁质朴,色彩淡雅;

3.生态保护标准: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如对施工区域的生态修复、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等。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不得对风景区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4.景观营造标准:规划设计方案应注重景观的营造,通过合理的空间布局、植物配置等手段,提升风景区的景观品质。建设项目应与周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互融合,形成和谐统一的整体。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风景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4.完整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包括总平面图、效果图、建筑设计图、交通组织图、绿化规划图等,图纸应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要求。

5.风景区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文物保护部门对涉及文物区域建设项目的意见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自然资源分局牵头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审,林业、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协同做好审查工作,评估方案的可行性。初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反馈至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建设单位按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自然资源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专家,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按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专家复审确认修改完善后报管委会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以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需提请区党工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审批:

1.在核心景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

2.已列入风景区和上级部门重大建设项目:

3.规划范围内的大型旅游开发项目;

4.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审批流程:建设单位首先向自然资源分局提交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关材料,自然资源分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由自然资源分局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并报专家复审,专家确认修改完善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风景区党工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以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无需提请区党工委会审议,由管委会分管规划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联审联批:

1.第十条规定以外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2.符合《九江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项目。

审批流程:建设单位首先向自然资源分局提交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关材料,自然资源分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由自然资源分局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并报专家复审,专家确认修改完善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风景区管委会根据党工委会审议或专题会议联审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过程中,如发现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的,自然资源分局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项目,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决定作出后,应在风景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进行批前公示,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批复实施后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规划方案确需修改,应重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后建设单位需要继续实施项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管委会申请延续。管委会应在收到延续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批准文件有效期延续2年;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由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庐山西海分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规定流程在办的规划审批项目,原则上仍按原程序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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