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优化村党组织书记队伍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区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关于推进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赣组字〔2025〕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培育储备、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等级管理、激励保障、考核评价、管理监督等关键环节,制定完善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具体举措,建立健全选育管用长效机制,深化“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敢较真、善成事”庐山西海干部品牌内涵,着力打造一支能够带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扎实推动农村共同富裕的村党组织书记队伍。
第二章 培育储备
第三条 明确人选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大力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有大局观、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积极协助乡镇开展工作的优秀人员。后备力量一般在4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标准;女性党员、35岁以下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党员按照总数的15%、30%左右把握,35岁以下且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的后备力量要占10%以上。参照村党组织书记人选标准,对存在村“两委”人选负面情形的人员,不得列为后备力量。
第四条 规范储备流程。区党工委每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一轮后备力量全面摸排,人选产生应经过以下程序:①乡镇党委逐村摸排,研究提出初步人选;②包联乡镇的党员区级领导召集乡镇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建议人选;③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综合研判、区级相关部门资格联审建议人选;④区党工委会会议研究确定,确认人选纳入后备力量库。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每月调度了解乡镇党委后备力量培育储备情况,每季度会同乡镇党委开展一次人选质量分析,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拓宽选人渠道。注重从现任村“两委”干部、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役军人、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农村“法律明白人”、农村网格员等群体的优秀党员中推选后备人选。注重推选在乡村振兴、乡村治理和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党员。后备力量原则上从本村优秀党员中培育储备,每个村常态化储备1至2名成熟可用人员。对少数本村确无合适人选的,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从本乡镇其他村优秀“两委”成员、后备力量中推荐或跨乡镇统筹储备。
第六条 强化培养锻炼。区级层面每年组织1次后备力量全覆盖培训。乡镇党委从乡村重大项目一线、乡镇政府涉农岗位一线、集体经济产业发展一线、村级组织联系服务群众一线等“四个一线”按需设立一批“后备力量专岗”,分批安排所有后备力量开展为期3-6个月的跟岗锻炼,并积极引导后备力量平时参与乡村重点工作、中心任务。跟岗锻炼期间,后备力量不是村“两委”干部或聘干的,乡镇党委可参照村“两委”干部副职或聘干工资标准给予补助,但不得以“后备力量专岗”名义长期临聘人员。加强结果运用,对表现较差、群众反映较大的及时进行调整;表现优秀、群众反映好的,及时吸纳进入村“两委”干部队伍。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七条 严格准入条件。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选拔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能够带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扎实推动农村共同富裕的优秀党员。严格对照村“两委”人选负面情形择优选人,优化年龄学历结构,但不以年龄学历划线。一贯表现优秀、年龄偏大的村党组织书记,根据年度履职考核、表彰奖励、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等情况,经乡镇党委推荐、区党工委研究后可继续留任。
第八条 健全联审机制。按照村“两委”人选负面情形明确区级联审部门责任,乡镇党委初审后,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政法、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农业农村等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联审,逐人形成审查意见。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集体研究后形成联审结果。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实际表现好、符合条件的,经区党工委依照有关规定慎重研究,可作为村党组织书记人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同时在同一个村(社区)“两委”班子任职。
第九条 规范选任程序。换届选举时,按照制定换届工作方案、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资格联审、组织考察、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大会选举、选举结果报批等程序进行。届中选任时,按照研判动议、资格联审、考察测评、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发文任命、组织备案等程序进行。建立健全选拔任用联审责任追究机制,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条 动态配齐配强。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定期组织乡镇党委分析研判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对不宜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按照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原则上3个月内配齐。新任村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后备力量中择优选拔,本村确无合适人选的,可统筹从上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中选派,或者从其他村优秀党员中选拔。上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人选原则上兼职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培优师资力量。开展新任村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时,党工委书记带头上开班“第一课”,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授课。建立“乡村振兴名师库”,注重从“三农”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退出领导岗位干部,纪委监委、组织、社会工作、政法、信访和农业农村等业务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业务骨干等群体中遴选5名左右授课老师。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每半年研判一次名师教学质量和学员反映情况,对教学质量一般、学员反映较多的及时优化调整、动态补齐。建好用好乡镇党校,推动名师资源定期下沉乡镇党校。扎实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对参加学历提升的村党组织书记,乡镇可给予30%至50%的学费补助。
第十二条 精准摸排需求。建立培训需求调研、专题课程设计和管理制度。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会同区农林水务和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每年通过访谈了解、调查问卷等方式多渠道了解村党组织书记培训需求及短板弱项,组织名师认领培训课题、设计培训方案、研发精品课程。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会同区农林水务和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培训课程进行审核把关,评定合格的投入使用,评定不合格的修改完善,逐步建立精品课程库。
第十三条 创新培训方式。推行“公共课+定制课+实训课”培训方式,每年组织村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1次,每次不少于5天或40学时。安排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加强村党组织建设、“三农”工作政策解读、廉洁履职、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等专题课。安排建强村党组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抓好乡村治理、做深做细群众工作、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等案例交流。每两年组织一次村党组织书记到外地先进村交流学习,积极推荐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参加省、市示范培训。乡镇党委视情组织村党组织书记列席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十四条 突出实战实训。择优培育1-2个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实训基地,以点带面完善教学线路。严禁以建设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实训基地名义新建楼堂馆所,搞大拆大建、豪华装修。推行“补上农学这一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年轻村党组织书记深入田间地头、农业产业一线实践锻炼。推行“强村带弱村”结对共建,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共建目标。推行“导师帮带制”,组织乡镇领导班子、优秀村党组织书记结对帮带后进村党组织书记,根据帮带情况安排后进村党组织书记到优秀村跟岗学习,跟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 科学评定等级。综合村党组织书记任职年限、综合考核、个人和任职村所获荣誉等情况,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级至五级,五级、四级比例分别不高于5%、10%。评定相应等级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评为专业一级:
任村党组织书记满1年以上,年度履职考核获得“称职”及以上等次的。
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评为专业二级:
任村党组织书记满3年及以上,年度履职考核获得“称职”及以上等次,且至少获得1次“优秀”等次的。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专业三级:
(1)任村党组织书记满5年及以上,年度履职考核获得“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累计3次或连续2次履职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
(2)任村书记期间个人获得市委、市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荣誉)的。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专业四级:
(1)任村党组织书记满10年及以上,年度履职考核获得“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累计5次或连续3次履职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
(2)任村书记期间个人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级工作部门表彰(荣誉)的。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专业五级:
(1)任村党组织书记满15年及以上,年度履职考核获得“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累计10次或连续5次履职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
(2)任村书记期间个人或所在村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荣誉)的。
任村党组织书记未满1年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不纳入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 规范等级调整。等级调整包括晋升等级、降低等级和退出情形,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乡镇党委具体实施,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完成。
(一)晋升等级。村党组织书记满足晋级条件的,按照个人申报、乡镇党委初评、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审批、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程序晋升相应等级。对在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特别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经区党工委会研究后可破格晋升等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及影响期内不得晋升等级: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②受到诫勉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影响期满但影响使用的;③所在村党组织被认定为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但整顿成效不明显的;④影响晋升等级的其他情形。
(二)降低等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下降1级:①受到党纪政务(党内警告或政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②所在村连续2年考核排名在乡镇最后2名的;③个人年度履职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④评为专业四级或五级后,连续3年个人年度履职考核未获得“优秀”等次的;⑤其他应当降低等级的有关情形。
重复出现上述多种情形的,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会同乡镇研究后,视情降低等级,直至退出等级管理。等级降低后,按照降低等级数设置同数量年限的观察期(如降低1级设置1年观察期),观察期不计入等级评定任职年限。退出等级管理仍任职村党组织书记的,参照专业一级领取基本报酬,不发放绩效报酬。
(三)退出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开始退出等级管理,并按程序免去村党组织书记职务:①从村党组织书记岗位离任的;②村党组织书记个人连续2年评为“基本称职”或所在村连续3年考核排名在乡镇后2名的;③受到刑事处罚、存在涉黑涉恶、“村霸”等问题或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及以上处理处分的;④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胜任的;⑤其他应当退出村书记岗位的有关情形。
第十七条 运用评级结果。等级评定直接与村党组织书记报酬挂钩,采取基本报酬加绩效报酬的方式发放,任村党组织书记未满1年的按照“专业一级基本报酬+绩效报酬(按任职月份计算)”方式执行。基本报酬标准按照不低于全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实行区级统发,按月足额发放到人(年度数据公布滞后的,按规定补发)。基本报酬实行五级累进制,一级至三级每晋升一个档次增加400元/月。三级至五级每晋升一个档次增加600元/月(具体情况如下图,单位:元/月)。绩效报酬一般为3000元至5000元,由各乡镇党委根据村党组织书记年度履职考核等情况确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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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评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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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报酬增加金额 |
0 |
400 |
800 |
1400 |
2000 |
第十八条 强化资金保障。保障依法选举产生和按程序任职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交通补助、通讯补助和绩效报酬。基本报酬由转移支付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兜底保障。绩效报酬由区财政按照人均0.3万元标准进行保障,超出部分由乡镇自行解决。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由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乡村两级统筹解决。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十九条 落实政策激励。将符合条件的村党组织书记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明确补助标准及补助资金渠道。其中,个人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村党组织书记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区乡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各占50%。符合条件的村党组织书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会管理。建立村党组织书记定期体检制度,由乡镇组织实施,体检费由乡、村两级统筹保障。
第二十条 设立增收奖励。对上年度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超30万元,且纯收益超10万元的村(纯收益=经营性收入-经营管理成本),按照“纯收益增收部分*10%”的标准给予兼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的村党组织书记现金奖励。纯收益增收部分由区级层面组织第三方独立审计核算,每村制定奖励方案,经“四议两公开(村民代表会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程序,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区农林水务和生态环境局备案后发放。符合条件的其他村“两委”干部可参照执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优化选拔选聘。原则上每届开展两次从“五方面人员”中选拔乡镇机关领导干部,考试前向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明确空编数和职数,面向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倾斜。每两年开展一次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公开选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对工作表现突出、符合我省选拔选聘文件有关规定情形的村党组织书记,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采取单设计划、免予笔试或考试的方式进行。优先推荐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村党组织书记作为“新时代赣鄱先锋”“乡村振兴担当作为好支书”人选,注重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村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具体选拔、选聘工作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开展。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规范履职考核。村党组织书记年度履职考核结合村级综合考核统筹开展。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制定村党组织书记年度履职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次评定、结果运用等要求,每年随机抽取10%的村实地了解考核开展情况,每年3月底前以部务会形式,对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乡镇结合实际细化考核指标,一般由党的建设、产业发展、基层治理、作风建设等指标组成,针对不同类型村情实际,可采取加减分等方式差异化设定指标权重,经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实施。考核内容和指标应严格执行基层减负要求,指标设置注重精简优化、突出重点、考准考实,考核事项不得超出村级事项范围。
第二十三条 明确等次评定。乡镇党委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确定个人年度考核等次,并向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备案。各乡镇村党组织书记“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5%,综合考核第一等次的乡镇可放宽至30%,“称职”等次比例不超过70%,综合考核第二等次的乡镇“基本称职”“不称职”要有一定比例。考核结果经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确定,考核结果与村党组织书记等级调整、报酬待遇、评先评优、进退留转等挂钩。
第八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健全监督协作机制。全面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关于加强对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管理监督》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党组织书记履职负面清单,完善落实村级事项决策、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收支联审联签、“三务”公开等制度。科学精准规范追责问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实行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案件提级审核,防范和纠正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村党组织书记澄清正名、旗帜鲜明鼓励担当作为。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推行村党组织书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日常报告、及时报告和年度报告相结合,每年向乡镇党委集中报告个人重大疾病、遭遇家庭重大变故、受到处分处罚等事项,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辖区承包集体资产资源、承揽工程项目、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因私出国(境)等情况应事前向乡镇党委报告,并向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个人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建档管理,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工作履历、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奖励处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内容,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备案。探索信息化处理和核查机制,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每年7月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村党组织书记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强化管理监督责任。推动建立乡镇纪委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工作机制,乡镇纪委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导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加强对农村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村级“三资”、村务公开制度落实、农村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会同纪检监察、政法、财政、审计、公安、农业农村等业务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对村级进行管理监督。对村党组织书记管理监督不力、违纪违法问题突出的村,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挂牌督办。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强化责任落实。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工作在区党工委统一领导下统筹谋划和部署推进。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农业农村等业务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乡镇党委履行直接责任,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推进情况作为乡镇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深化减负赋能。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巩固拓展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成果,制定并落实村级依法自治类工作事项、依法协助类工作事项指导目录。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区乡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第三十条 防范化解风险。积极稳妥推进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对涉及村党组织书记切身利益的等级评定、报酬待遇、选拔选聘等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强化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防止不当炒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有关事项若与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条件成熟时,经区党工委批准,可对其他村干部实行等级管理。
附件:1.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常态化培育储备实施细则(试行);
2.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选拔任用实施细则(试行);
3.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4.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5.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6.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日常管理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
常态化培育储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乡镇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立区、乡、村三级共抓、联动推进责任体系,组织部门定期调度、指导、评估,确保全区每个村常态化储备1至2名成熟可用的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
第二章 人选标准
第四条 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选人,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忠诚,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甘于奉献,热爱农村,热心服务群众,群众公认度高;带富能力强,具有一定的产业发展能力、专业技能或经济基础,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协调能力强,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
第五条 严格资格条件,后备力量一般在4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标准。参照村党组织书记人选标准,对存在村“两委”干部人选负面情形的人员,不得列为后备力量。
第三章 来源渠道
第六条 注重从现任村“两委”干部、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役军人、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农村“法律明白人”、农村网格员等群体的优秀党员中推选后备人选。注重推选在乡村振兴、乡村治理和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党员。
第七条 注重发现储备表现优秀的女性后备力量和35岁以下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后备力量,原则上分别按每个乡镇后备力量总数的15%、30%左右把握,其中35岁以下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后备力量要占10%以上。
第八条 后备力量原则上从本村优秀党员中培育储备,对少数本村确无合适人选的,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从本乡镇其他村优秀“两委”成员、后备力量中推荐或跨乡镇统筹储备。
第四章 培储流程
第九条 区党工委每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一轮后备力量全面摸排,人选产生应经过以下流程:
①逐村摸排。充分整合利用团委、妇联、教体、退役军人事务等业务职能部门掌握的乡村人才资源,发挥乡镇青年人才党支部作用,梳理潜在意向人选。组建由党员区级领导、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专职副书记、组织委员、纪委书记和乡镇包村领导等组成的工作组,通过与村“两委”成员、乡村振兴驻村干部及部分离任村干部、村小组长、党员群众代表开展个别谈话等方式,逐村深入摸排,全面掌握村“两委”班子运行,村党组织书记现实表现、履职成效、群众评价、任职意愿等情况,摸清意向人选政治素质、综合能力、群众基础、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等情况,同步发现掌握一批可新增作为后备力量培育储备的优秀人才。
②集体研究。摸排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梳理有关情况。对组织上看得准、能力素质突出、党员群众广泛认可的人选,党员区级领导、乡镇党委书记要主动联系,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对拟列为后备力量的人选,要与其谈话,掌握其现实表现、群众基础、社会关系、个人意愿等情况。党员区级领导召集乡镇党委集体研究,根据现任村党组织书记履职表现、任职意愿、身体健康以及是否需要调整等情况,分类确定培育储备工作难点村、重点村、一般村,采取“一个一个过”的方式,逐村研究提出1至2名后备力量建议人选名单。
③资格联审。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议人选开展资格联审、党员档案审核,结合联审结果、村党组织星级评定、村“两委”班子届中分析、履职考核等情况,对后备力量人选进行综合研判,提出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初步人选报区党工委会研究。
④区党工委研究。区党工委会听取1次后备力量培育储备情况汇报,研究确定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人选,并纳入后备力量库,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管理。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会同乡镇党委及时掌握后备人选后续综合表现和个人意愿;需要动态调整的需按照乡镇党委呈报、党员区级领导确认、区级部门资格联审、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部务会研究等环节进行。
第五章 培养锻炼
第十条 区级层面每年组织1次后备力量全覆盖培训,可采取“公开课+定制课”的形式与村党组织书记培训一并开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天。乡镇党委可结合本地实际定期组织开展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基本农田、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政策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从乡村重大项目一线、乡镇政府涉农岗位一线、集体经济产业发展一线、村级组织联系服务群众一线等“四个一线”按需设立一批“后备力量专岗”,分批安排所有后备力量开展为期3-6个月的跟岗锻炼。跟岗锻炼期间,后备力量不是村“两委”干部或聘干的,乡镇党委可参照村“两委”干部副职或聘干工资标准给予补助,但不得以“后备力量专岗”名义长期临聘人员。
第十二条 推行“导师帮带制”,乡镇包村班子成员、村党组织书记要结对帮带后备力量,在其跟岗锻炼期间需跟踪评估履职情况、收集群众反映,其他时间需动态掌握任职意愿,引导参与乡村重点工作、中心任务。对表现较差、群众反映较大的及时进行调整;表现优秀、群众反映好的,及时吸纳进入村“两委”干部队伍。在村“两委”换届年,乡镇党委需综合研判村“两委”班子配置需要,组织所有成熟可用后备力量提前半年到村跟岗履职、熟悉岗位。
第十三条 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每月调度了解乡镇党委后备力量培育储备情况,每季度会同乡镇党委开展一次后备人选质量分析。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统筹掌握一批表现特别优秀且成熟可用的后备力量,在少数村确无村党组织书记合适人选时,进行跨村调配使用。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将培育储备工作纳入年度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列入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和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对乡镇综合考核中,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培育储备工作成效分值占比不得低于总分值的2%,作为乡镇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必述内容;对村综合考核中,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培育储备工作成效分值占比不得低于总分值的4%。
第十五条 党员区级领导要常态化掌握包联乡镇村书记后备力量储备情况。乡镇党委履行直接责任,坚决防止利用后备力量培育储备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近亲繁殖等行为,坚决杜绝说情打招呼、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现象,坚决防范黑恶势力、家族和宗教势力趁机培植“代言人”、插手村级事务等问题。
第十六条 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每年对各乡镇后备力量培育储备整体工作成效进行复盘梳理,对质量成效较差的乡镇,由区党工委委员、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部长谈话提醒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党工委书记、函告挂点区级领导。
第十七条 加大后备力量培育储备成果运用,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从后备力量中产生。当村“两委”职务出现空缺但村党组织书记继续留任的,优先推动成熟可用的后备力量进村任职,并继续作为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培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有关事项若与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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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 |
行政村 |
村类别 |
现有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选 |
其他备选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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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出生年月 |
年龄 |
入党 时间 |
学历 |
现任职务 |
来源类型 | ||||||
|
全日制学历 |
最高学历 | |||||||||||
|
1 |
xx镇 |
xx村 |
重点村 |
XXX |
1982.04 |
43 |
2022.01 |
本科 |
/ |
XX村 支部副书记 |
现有村(社区)“两委”干部 |
1、xx,女,22岁,九江学院本科毕业生,目前在家待业。 2、xx,女,21岁,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大专毕业生,目前在家待业。 3、xx,女,21岁,江西科技学院大专毕业生,目前为劳动就业局聘用人员。 |
|
XXX |
2002.04 |
24 |
2023.11 |
大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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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大学毕业生 |
本村大学毕业生 | |||||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X乡镇X村党组织书记及后备力量
人选情况汇总表
备注:1.村类别:难点村、重点村、一般村。
2.后备力量来源类别:现任村“两委”干部、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役军人、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农村“法律明白人”、农村网格员等等人员类型。
附件2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选拔
任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行政村党组织书记。乡镇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村党组织书记选拔任用工作在区党工委的领导下,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把准选任条件,规范选任流程,选优配强村党组织带头人。
第二章 选任标准
第四条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村党组织书记人选应当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
2.突出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能够带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扎实推动农村共同富裕;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与岗位相适应的能力条件,且不存在村“两委”干部人选负面情形(见附件2-1)。
第五条 对一贯表现优秀、年龄偏大的村党组织书记,根据年度履职考核、表彰奖励、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等情况,经乡镇党委推荐、区党工委研究后可继续留任。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实际表现好、符合条件的,经区党工委依照有关规定慎重研究、严格把关,可作为村党组织书记人选。
第六条 用好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培育储备成果,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从本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中择优选拔,对本村确无合适人选的,由乡镇党委会同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从其他村优秀后备力量、优秀村“两委”班子成员中推荐或从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人选兼任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选任程序
第七条 换届选举时,按照制定换届工作方案、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资格联审、组织考察、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大会选举、选举结果报批等程序及政策要求进行。
第八条 届中村党组织书记因辞职、身体健康、不胜任岗位等原因岗位出现空缺的,乡镇党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1名乡镇包村领导班子成员暂时主持村党组织工作,并按照研判动议、资格联审、考察测评、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发文任命、组织备案等程序,在3个月内配齐村党组织书记。
1.研判动议。乡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实际,定期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研判报告。根据研判情况,与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沟通后,召开党委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书面报告调整原因、调整人数、拟任人选及产生方式等,并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把关。
2.资格联审。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政法、公安、农业农村、信访、法院、检察院、民政、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等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资格联审。联审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形成结论性意见。
3.考察测评。对通过联审的推荐人选,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会同乡镇党委,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考察,综合分析形成考察材料。
4.讨论决定。乡镇党委研究提出明确的拟任意见报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部务会研究讨论决定。
5.任前公示。对拟任人选,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会同乡镇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乡镇党委履行相关手续。
6.任前谈话。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拟任村党组织书记进行组织谈话,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7.发文任命。乡镇党委进行发文任命,到村宣布任职决定,并及时将选任相关材料归入村党组织书记个人档案。
8.组织备案。乡镇党委在完成村党组织书记选任后,于10个工作日内做好研判报告、联审结果、任命文件、任免审批表等材料梳理归档工作,报送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选任纪律
第九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同时在同一个村“两委”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村参与涉及人、财、物等工作分工。
第十条 建立个人档案制度。乡镇党委按照“一人一档”要求,为新选任村党组织书记建立个人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工作履历、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奖励处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内容,并上报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备案。探索信息化处理和核查机制,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每年7月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村党组织书记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新选任的村党组织书记按照相关要求填报个人有关事项,主要包括个人及配偶、子女工作和经商办企业等方面,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逐一审核把关、签字确认。村党组织书记任职前要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核查,对瞒报、漏报的,一律不予任用。
第十二条 乡镇党委应严格按照程序选任村党组织书记,切实规范用人行为。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区村党组织书记进行宏观管理,结合区党工委巡察、考核评价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联审单位要严格对照村“两委”干部人选负面情形明确的联审单位职责,从严把关。对违反程序选用村党组织书记、存在明显失察失误等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有关事项若与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2-1
村“两委”干部人选负面情形
1.政治上不合格的人特别是“两面人”。如组织观念不强,不履行党员义务的;政治信仰不坚定,有其他宗教信仰及迷信的;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乡镇初审责任分工:乡镇纪委、乡镇党建办;区级联审责任单位: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区综治和应急管理局。)
2.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及涉及宗族恶势力等问题,组织、实施、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邪教活动的。如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存在欺压百姓、垄断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等“村霸”和涉黑涉恶势力行为的。不坚定拥护民族团结,存在涉及民族宗教等领域的不当言行或有浓厚宗教情感,曾组织、实施、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及封建迷信活动的。(乡镇初审责任分工:乡镇纪委、乡镇党建办、乡镇平安法治办;区级联审责任单位: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区公安分局、区综治和应急管理局、巾口法庭、西海检察院。)
3.因涉黄涉赌涉毒或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乡镇初审责任分工:乡镇派出所、乡镇平安法治办;区级联审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综治和应急管理局、巾口法庭、西海检察院。)
4.不担当不作为,长期不履职,近3年考核不称职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如对群众诉求敷衍塞责,群众反映强烈的或慵懒怠政,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初审责任分工:乡镇纪委、乡镇党建办;区级联审责任单位: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
5.近3年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乡镇初审责任分工:乡镇纪委、乡镇党建办;区级联审责任单位: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
6.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如存在侵占、挪用、截留村集体资源、资金、资产;利用职权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违规操作,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乡镇初审责任分工:乡镇纪委、乡镇党建办、乡镇经济发展办;区级联审责任单位: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区综治和应急管理局。)
7.有严重违法用地、严重违章建房、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严重失信等行为尚未整改的;(乡镇初审责任分工:乡镇党政办、乡镇民生服务办;区级联审责任单位: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区农林水务和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综治和应急管理局。)
8.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如组织、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参与聚众闹事、违法信访、越级上访,干扰正常信访秩序的或以上访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有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等行为被处理的。(乡镇初审责任分工:乡镇派出所、乡镇平安法治办;区级联审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综治和应急管理局。)
9.道德品行低劣、群众普遍反映不好的;如违背公序良俗,生活作风败坏的;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乡镇初审责任分工:乡镇党建办、乡镇平安法治办、乡镇民生服务办;区级联审责任单位: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区综治和应急管理局、区社会发展局。)
10.有拉票贿选或诬告陷害、造谣抹黑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破坏或妨碍选举,利用黑恶势力、宗族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的。(乡镇初审责任分工:乡镇党建办、乡镇党政办、乡镇民生服务办;区级联审责任单位: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区综治和应急管理局。)
11.其他不得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人选的情形。
附件3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教育
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所有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各类培训。乡镇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区党工委的统筹指导下,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各乡镇党委具体实施,聚焦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持续提升村党组织书记队伍的政治素养、履职能力和干事本领,锻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领头雁”队伍。
第二章 培训方式
第四条 采取集中轮训、专题调训、实战实训、业务带训等方式全面提升村党组织书记履职能力。
1.集中轮训。推行“公共课+定制课+实训课”培训方式,每年组织村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1次,每次不少于5天或40学时。安排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加强村党组织建设、“三农”工作政策解读、廉洁履职、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等专题课。安排建强村党组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抓好乡村治理、做深做细群众工作、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等案例交流。
2.专题调训。结合实际分类施训,按照工作后进村、集体经济薄弱村、乡村治理难点村、廉政风险高的村进行专题培训,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统筹组织,推行“小班制”模式分批开展,每批调训不超过30人。每年调训1至2次,每次不少于1天。
3.实战实训。推行“补上农学这一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年轻村党组织书记深入田间地头、农业产业一线实践锻炼。推行“强村带弱村”结对共建,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共建目标。推行“导师帮带制”,组织乡镇领导班子、优秀村党组织书记结对帮带后进村党组织书记,根据帮带情况安排后进村党组织书记到优秀村跟岗学习,跟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
4.业务带训。乡镇党委常态化组织开展业务实操培训,用好乡镇基层党校平台,由乡镇分管领导班子、股室负责人定期授课,围绕支农惠农政策解读、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农村宗教事务管理、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农民建房、财务规范、新农保、“三防”工作等日常业务灵活开展“一学时”培训。
第五条 注重走出去、引进来。每两年组织一次村党组织书记到外地先进村交流学习,积极邀请外地先进村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交流分享。大力推荐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参加省、市示范培训,到省、市培训班上交流分享。已参加上级培训的区本级不再重复轮训。
第三章 培训资源
第六条 开展新任村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时,区党工委书记带头上开班“第一课”,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授课。建立“乡村振兴名师库”,注重从“三农”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退出领导岗位干部,纪检监察、组织、社会工作、政法、信访和农业农村等业务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业务骨干等群体中遴选5名左右授课老师。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每半年研判一次名师教学质量和学员反映情况,对教学质量一般、学员反映较多的及时优化调整、动态补齐。
第七条 建立培训需求调研、专题课程设计和管理制度。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区农林水务和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每年通过访谈了解、调查问卷等方式多渠道了解村党组织书记培训需求及短板弱项,组织名师认领培训课题、设计培训方案、研发精品课程。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对培训课程进行审核把关,评定合格的投入使用,评定不合格的修改完善,逐步建立精品课程库。
第八条 建好用好乡镇党校、推动名师资源定期下沉乡镇党校。择优培育1-2个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实训基地,以点带面完善教学线路。严禁各地以建设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实训基地名义新建楼堂馆所,搞大拆大建、豪华装修。搭建书记交流平台,结合集中轮训组织优秀村党组织书记现场交流经验。
第四章 培训保障
第九条 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履行牵头职责,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分工协作,将村党组织书记培训纳入全区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加强村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条 扎实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鼓励和引导村党组织书记加强自学,积极参加学历提升。对参加学历提升的村党组织书记,乡镇可给予30%至50%的学费补助。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教育培训任务落实。在参加组织选派的教育培训期间,乡镇党委要统筹协调村党组织书记处理好工学矛盾。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二条 完善培训情况档案管理,按照“一人一档、信息完备、动态管理”的要求,乡镇党委每年需将每名村党组织书记参加培训情况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有关事项若与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4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等级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所有行政村党组织书记。乡镇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区党工委的统筹指导下,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会同乡镇具体实施,科学评定等级,强化结果运用,激励村党组织书记扎根一线、担当作为。
第二章 等级设置
第四条 综合村党组织书记任职年限、综合考核、个人和任职村所获荣誉等情况,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级至五级,五级、四级比例分别不高于5%、10%。任职年限从正式发文任命之日起按周年计算。评定相应等级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评为专业一级:
任村党组织书记满1年以上,年度履职考核获得“称职”及以上等次的。
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评为专业二级:
任村党组织书记满3年及以上,年度履职考核获得“称职”及以上等次,且至少获得1次“优秀”等次的。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专业三级:
(1)任村党组织书记满5年及以上,年度履职考核获得“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累计3次或连续2次履职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
(2)任村书记期间个人获得市委、市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荣誉)的。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专业四级:
(1)任村党组织书记满10年及以上,年度履职考核获得“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累计5次或连续3次履职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
(2)任村书记期间个人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级工作部门表彰(荣誉)的。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专业五级:
(1)任村党组织书记满15年及以上,年度履职考核获得“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累计10次或连续5次履职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
(2)任村书记期间个人或所在村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荣誉)的。
第五条 任村党组织书记未满1年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不纳入等级管理。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六条 对纳入专业化管理的村党组织书记,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乡镇党委具体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评定等级。
(一)个人申报。每年4月底前,符合条件的村党组织书记,填写《村书记专业化管理等级评定审批表》(见附件4-1),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乡镇党委提出申请。
(二)乡镇初评。每年5月中旬前,乡镇党委根据村党组织书记任职年限、履职能力评价、发展实绩考核、年度综合考评等情况进行初评,经乡镇党委会会议研究审议后,将村党组织书记等级评定汇总表(见附件4-2),上报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审核。
(三)区级审批。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对村党组织书记等级评定情况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四)结果公示。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将研究结果反馈至乡镇党委,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发文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发文确认,同时将《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等级评定审批表》存入村党组织书记个人档案。
第四章 等级调整
第七条 等级调整包括晋升等级、降低等级和退出情形,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乡镇党委具体实施,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完成。
(一)晋升等级。村党组织书记满足晋级条件的,按照个人申报、乡镇党委初评、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审批、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程序晋升相应等级,相关程序及材料参照等级评定进行。
对在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特别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经区党工委会研究后可破格晋升等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及影响期内不得晋升等级: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②受到诫勉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影响期满但影响使用的;③所在村党组织被认定为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但整顿成效不明显的;④影响晋升等级的其他情形。
(二)降低等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下降一级:①受到党纪政务(党内警告或政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②所在村连续2年考核排名在乡镇最后2名的;③个人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④评为专业四级或五级后,连续3年个人年度考核未获得“优秀”等次的;⑤其他应当降低等级的有关情形。
重复出现上述多种情形的,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会同乡镇研究后,视情降低等级,直至退出等级管理。等级降低后,按照降低等级数设置同数量年限的观察期(如降低1级设置1年观察期),观察期不计入等级评定任职年限。退出等级管理仍任职村党组织书记的,参照专业一级领取基本报酬,不发放绩效报酬。
(三)退出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开始退出等级管理,并按程序免去村党组织书记职务:①从村党组织书记岗位离任的;②村党组织书记个人连续2年评为“基本称职”或所在村连续3年考核排名在乡镇后2名的;③受到刑事处罚、存在涉黑涉恶、“村霸”等问题或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及以上处理处分的;④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胜任的;⑤其他应当退出村书记岗位的有关情形。
第八条 规范退出程序,按照乡镇党委书面提出意见建议、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部务会研究确定、乡镇党委办理退职手续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运用评级结果。等级评定直接与村党组织书记报酬挂钩,采取基本报酬加绩效报酬的方式发放,任村党组织书记未满1年的按照“专业一级基本报酬+绩效报酬(按任职月份计算)”方式执行。基本报酬标准按照不低于全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实行区级统发,按月足额发放到人(年度数据公布滞后的,按规定补发)。基本报酬实行五级累进制,一级至三级每晋升一个档次增加400元/月。三级至五级每晋升一个档次增加600元/月(具体情况如下图,单位:元/月)。绩效报酬一般为3000元至5000元,由各乡镇党委根据村党组织书记年度履职考核等情况确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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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评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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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报酬增加金额 |
0 |
400 |
800 |
1400 |
2000 |
第十条 强化资金保障。保障依法选举产生和按程序任职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交通补助、通讯补助和绩效报酬。基本报酬由转移支付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兜底保障。绩效报酬由区财政按照人均0.3万元标准进行保障,超出部分由乡镇自行解决。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由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乡村两级统筹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有关事项若与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4-1
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等级评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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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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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任现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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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等级 |
定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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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等级 |
专业一级 |
专业二级 |
专业三级 |
专业四级 |
专业五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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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能力评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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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实绩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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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综合考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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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党(工)委初审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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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审批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附件4-2
XX乡(镇、街道、场、企业集团)村党组织书记等级评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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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 |
村 |
姓名 |
任职年限 |
职级等次 |
年度考核结果 |
所获荣誉 折算情况 |
处分情况 |
备注 |
备注:初次评定档次需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注意:1.任职年限从正式发文任命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2.年度考核结果根据等级,填写各年份所获“优秀”等次。
附件5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考核
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行政村党组织书记。乡镇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在区党工委的统筹指导下,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牵头指导,各乡镇要突出客观公正、精准科学、考准考实、简便易行原则制定考核方案,细化操作事项。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实行百分制考核,将政治素质、工作实绩、满意度评价按照4:4:2比例确定考核分值。
1.政治素质(40%)。重点考核了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方面的表现。
2.工作实绩(40%)。重点考核了解村党组织书记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建强村党组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抓好乡村治理等方面情况。重点了解加强村党组织建设,发现和培养后备力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等方面情况;探索多种模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谋划推进乡村产业项目,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进群众增收致富等方面情况;全面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抓好“三资”管理,规范“三务”公开等方面情况;有序推进乡村建设,整治提升村内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情况;抓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情况。
3.满意度评价(20%)。主要考核村党组织书记在政治担当、发展实绩、管理成效、治理能力、服务群众等方面的群众满意度。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采取制定方案、乡镇测评、党员群众测评、实地抽考的方式开展村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工作。
1.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工作实绩一般由党的建设、产业发展、基层治理、作风建设等指标组成,乡镇党委可针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空心村、信访重点村、城中村等不同类型村差异化制定指标权重,客观衡量工作实绩。方案经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实施。考核内容和指标应严格执行基层减负要求,指标设置注重精简优化,考核事项不得超出村级事项范围。
2.各乡镇组织测评会,由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全体机关干部和各村党组织书记参加,对村党组织书记政治素质进行民主测评。
3.各乡镇包村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到村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议,由党员、组长、群众代表参加,对村党组织书记政治素质及群众满意度进行民主测评。
4.每年3月底前,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每年随机抽取10%的村实地了解考核开展情况,部务会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研究备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六条 乡镇党委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各乡镇村党组织书记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控制在乡镇村党组织书记总数的25%以内,综合考核第一等次的乡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放宽至30%,“称职”等次比例不超过70%。落实《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当年及评定影响期内存在不得晋升等级情形的,不得评为“优秀”;当年存在降低等级情形的,不得评为“优秀”或“称职”;当年因个人存在不能胜任或违纪违法等退出情形的,应评为“不称职”。考核结果经乡镇党委研究后,报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复审确定,结果记入村党组织书记个人档案。
第七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村党组织书记等级调整、报酬待遇、评先评优、进退留转等挂钩,根据《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等级调整。
第八条 注重平时了解。发现存在履职负面清单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责令退出村党组织书记队伍。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有关事项若与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6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日常管理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行政村党组织书记。乡镇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书记管理监督制度,推动村党组织书记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廉洁奉公、为民服务。
第二章 日常履职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 规范日常履职。村党组织书记要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在村工作、密切联系服务群众中,确保群众有事随时找得到人,工作日期间原则上要吃住在村,出现突发情况能够第一时间响应和处置。
第五条 规范请销假制度。村党组织书记请事假3天以内的,报挂点乡镇党政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向乡镇党委书面请假。当月累计请事假15天以上的,不予发放当月工作报酬,全年累计请事假60天以上的,停发相应月份工作报酬及绩效报酬。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达到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退出专业化管理并免去村党组织书记职务。提交病假申请超过3天时,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6个月以上的,停发绩效报酬。女干部产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乡镇党委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村正职干部工作例会。村党组织书记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理事会成员工作会议。
第七条 落实日常学习制度。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体体现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一心一意为民办事服务上。要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始终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要学习掌握“三农”政策、产业发展、精神文明、乡村治理、生态环保、党建工作等知识技能,做到能胜任、干得好。
第八条 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严肃组织生活,加强党员干部自我约束和流动党员管理。
第九条 落实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每个村民小组均应当有村干部联系包保,每名村干部应当包片联户,结对帮扶不少于3户困难群众。对困难家庭、危重病人家庭、孤寡老人及留守家庭、信访户、刑满帮教户,村党组织书记应每月至少走访一次,帮助解决问题。
第三章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备案
第十条 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党组织书记个人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所在乡镇党委、纪委报告,并报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落实日常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向所在乡镇党委、纪委报告,所在乡镇党委在1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①本人的婚姻、生育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发现患有重大疾病的;
②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情况发生变化的;
⑤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连续在国(境)外学习、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 落实事前报告。村党组织书记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承揽工程项目,操办婚事、丧事、生日、升学、乔迁新居等事宜的,应当事先向乡镇党委书面报告,并向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操办白事等情况无法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日内补报。
第十三条 落实即时报告。村党组织书记出现违规违纪、严重病情、伤情、非正常死亡、赴境外滞留不归等重要情况,乡镇党委要第一时间向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如果尚未完全掌握情况,可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初步情况,然后及时跟踪续报。
第十四条 建立村党组织书记个人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建档管理,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工作履历、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奖励处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内容,各乡镇党委初审后交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备案,集中保存和管理。探索信息化处理和核查机制,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每年7月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村党组织书记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加强出国(境)管理。村党组织书记因私出国(境)须按程序报乡镇党委和区级组织部门审批,证件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回国后7日内上交证件,严禁私自持有、使用出国(境)证件。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与公开
第十六条 落实村级事项决策制度。凡属村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事务、大额资金使用、惠农政策落实、社会治理、宅基地审批等重大事项,严格按“四议两公开”(支委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实施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进行决策。未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的,乡镇和有关部门不予审批项目和拨付资金。涉及村集体资产运行管理、收支管理、收益分配等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落实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落实财务联审联签制度。实行“村财乡管”和会计委托代理制,村级财务收支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1名村“两委”成员联审联签,非一肩挑村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严禁单人审批财务支出。
第十八条 落实村级“三务”公开制度。村级党组织应当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财务公开相关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逐笔逐项公开或专项公开。在通过公开栏、村民微信群等方式公开的同时,注重利用基层党建信息化平台手机端,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开有关事项,做到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1次,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开1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第十九条 落实离任审计制度。村干部因个人原因、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原因离任的,乡镇应在村干部离任前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情况,村级财经执纪情况,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涉农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向村延伸,充分发挥村级纪检委员作用,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实现监督全覆盖。实行村集体“三资”区级提级监督,对集体经济体量大、工程项目建设多、廉政风险高的村,必要时由区级选派干部担任村党组织纪检委员。
第二十一条 强化村务监督。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紧盯村务决策和公开、村级财产管理、村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直通乡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 强化巡察监督。区级党委(党工委)一届任期内对所有村党组织巡察全覆盖,对问题反映较多、廉政风险高的村重点巡察、重点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强化审计监督。严格执行村党组织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届中至少开展1次任期审计,对财务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村由区级直接审计。
第二十四条 强化群众监督。畅通村干部违纪问题信访举报渠道,对实名举报村党组织书记的问题线索及时核查反馈,对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多部门分工协作监督机制。成立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牵头,区纪检监察、政法、审计、财政、农业农村、公安等业务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村党组织书记管理监督工作专班,实行分工(详见附件1)负责、协同联动、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工作专班每季度召开1次会商会议,通报管理监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每季度交流报送1次村党组织书记监督信息(详见附件2);每年开展1次联合专项督查,对全区村党组织书记管理监督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有关事项若与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由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