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庐山西海武宁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擅自在巾口乡上畈村土地修建综合楼,存在超出用地红线范围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四十二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553.03平方米土地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047.68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1553.03平方米(其中耕地2292.29平方米,其他地类9260.74平方米)的行为,耕地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进行处罚,计罚款额为人民币叁万肆仟叁佰捌拾肆元叁角伍分(¥34384.35元);其他地类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进行处罚,计罚款额为人民币肆万陆仟叁佰零叁元柒角整(¥46303.7元);合计罚款人民币捌万零陆佰捌拾捌元零伍分(¥80688.05元)
被处罚人于2025年8月21日退还了违法占用巾口乡上畈村土地;2025年8月29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执行到位并缴纳了罚款捌万零陆佰捌拾捌元零伍分(¥:8068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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