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西海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 明
第一部分 庐山西海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庐山西海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庐山西海市场局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部门收入总表》
三、 《部门支出总表》
四、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 《“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庐山西海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并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对涉及环保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时,严把审核关。负责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依授权开展反垄断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职责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与职能相关的综合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依法查处标准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措施,指导协调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三)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并监督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九)完成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时间。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引导和支持企业吸纳、培养管理型、技术性及创新型人才,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部门(单位)基本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有预算单位1个。编制人数17人,其中:行政编制17人,其中:在职人数15人,包括行政人员15人;退休人员1人。
第二部分 庐山西海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1年区市监局收入预算总额为298.88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1年区市监局支出预算总额为298.88万元。
其中: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工资福利支出241.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0.90%;商品服务支出27万元、占支出预算的9.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8万元、占支出预算的:0.36%,;项目支出29万元,占支出预算的:9.70%。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区市监局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98.88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是:工资福利支出241.8万元,商品服务支出27万元,项目支出29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无。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1年部门机关运行费预算269.88万元,
2021年区市监局机关运行经费重要事项具体如下:工资福利支出241.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7万元,其中包括办公费9万元、印刷费2万元、电费1万元、邮电费2.2万元、差旅费6.8万元、维修(护)费2.4万元、公务接待费3.6万元。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部门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为0。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部门无专用执法车辆。
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1辆,安排购置单位价值6万元左右的执法专用电动车。
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区市监局“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3.6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没有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接待费3.6万元,比上年比无变化。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0万元。
第三部分 庐山西海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部门预算表
八张表(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二、支出科目
(一)工资福利支出: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非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七)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八)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